國際轉運條款

本公司會員(以下簡稱「甲方」),委託境外集運商(以下簡稱「乙方」),自境外進口貨件運交甲方。乙方辦理代收貨件、倉儲理貨、出口報關、航線安排,並委託一路發集運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方」)提供資訊服務、有限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等服務,並協助乙方處理台灣境內進口報關、理貨及運送等相關事宜。貨件清關完成後由丙方之協力廠商(以下簡稱「丁方」)運交至甲方。茲雙方同意以下條款前提下,由甲方委託乙方承攬貨件進口業務。

一、基本條款

當甲方使用丙方國際轉運平台服務時,即表示甲方認知以下事項:

  1. 「貨件」係指在單一訂單號碼下由甲方委託乙方運送之文件或貨件。
  2. 平台中各集運站相關運費、附加服務費。
  3. 甲方同意乙方、丙方及丁方基於安全、保障、海關要求或其他管制原因,有權利於不通知甲方之情形下,針對貨件進行開箱抽驗、整併及分拆。
  4. 甲方知悉並同意丙方僅單純提供資訊服務,並協助乙方處理台灣境內進口報關、理貨及運送等相關事宜,丙方無法擔保甲方購買貨件之內容、尺寸、顏色、規格、品質及數量等之正確性。
  5. 認知國際運輸具有一定風險,貨件於運送途中造成損壞(包括海關查驗)無法理賠,有加購保價服務則除外。
  6. 甲方同意乙方、丙方及丁方有權自行決定運送貨物路線、改變運送路線,及貨物之中繼站轉送等相關運送事宜。
  7. 同意及遵守平台規定事項及相關法律之規定。
  8. 丙方保有本合約修改權利,無須事先通知甲方。

二、不予運送之貨件

  1. 該貨件包含完整的槍支、彈藥、爆裂物、爆炸裝置或測試組件、氣槍、槍支複製品或仿冒品;偽造品;現金;金條(任何貴重金屬);活體動物、違禁動物部位或遺骸;人類遺骸或骨灰;貴重寶石或半寶石;大麻或其衍生物;或非法商品,例如麻醉品或其他非法藥物。
  2. 該貨件內容物被IATA(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CAO(國際民航組織)、ADR(歐洲公路危險物品貨運規則)、或其他組織歸類為危險物質、危險品或違禁品(簡稱「危險品」)。
  3. 該貨件內容物屬於中華民國法規管制不得進出口或禁止輸出入之物品,或運送所經國家限制運送之物品。
  4. 乙方判斷該貨件所含一部份或全部內容無法安全或合法運送。
  5. 貨件包裝有缺陷或不完整以至於無法確保該貨件得以正常方式安全運送。

三、境外乙方收貨

  1. 甲方有義務於丙方平台填寫委託集運單,由丙方代甲方通知乙方貨件到達之資訊。若甲方未盡此義務,乙方代客填單之收費方式,依照丙方平台公告之費率為準。
  2. 貨件抵達乙方集運站時,如外箱嚴重破損、泡水或已知為管制品,乙方有權予以拒收,並且告知甲方。
  3. 每件貨件於乙方入倉秤重時,提供拍照存證,並上傳至丙方平台,供甲方查詢,存取照片記載重量及貨物外觀。
  4. 乙方提供貨件拆箱拍照服務,收費方式依照丙方平台公告之費率為準。
  5. 甲方如針對貨件重量有疑慮,可於成立集運訂單前,透過丙方平台向乙方申請重新秤重,貨件送交甲方後發現重量誤差≤1kg內,不再退還運費。
  6. 甲方知悉並同意乙方僅負責自境外進口貨件運交甲方,乙方無法擔保甲方購買商品的內容、尺寸、顏色、規格、品質及數量等之正確性。
  7. 甲方存放於乙方之貨件,自入倉日(入倉日即算第一天)起超過丙方平台規定的時間,將按日收取倉租,超過保管期限後,甲方視同放棄貨物所有權。免費倉儲時間與倉租收費方式,依照丙方平台公告之費率為準。
  8. 甲方存倉期間若貨件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而有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者,如天災、鼠患及蟲害等,乙方並不負任何損害賠償或補償之責任。

四、運費、保價服務費

  1. 依照乙方所在國家提供不同的服務方式與運費,詳細運費請參照丙方平台公告之費率為準。
  2. 甲方支付運費後,因出口國或進口國海關查扣導致無法送達,所支付的運費不予退還。
  3. 甲方物品價值超過NTD10,000元時,可選擇加購保價服務以保障貨件價值,加強理賠額度。保價服務嚴格限於貨件本身的直接損失(損害),不承保間接損失或損害或因延遲所產生之損失或損害。為免疑義,丙方平台提供之保價服務並非保險服務,如有需要,甲方可自行選擇另行投保。
  4. 前項保價服務費用計算與理賠申請額度,於甲方發貨時依照丙方平台所提供之單次運送保價服務合約為準。

五、出口、進口報關

  1. 甲方於丙方平台提交發貨後,由乙方負責包裝出口,為確保貨件得以正常方式安全運送,乙方依照甲方提交發貨貨件有權決定打包方式,因此產生增加或減少重量,運費均多不退少不補。
  2. 甲方於丙方平台註冊會員之基本資料應以實名制填寫,並通過內政部戶政司身分證、財政部關務署EZWAY(易利委)實名認證、電子信箱及手機等多重資料驗證,以保障個人資料安全,並加速通關服務。
  3. 甲方於丙方平台發貨時所申報貨件之內容物及收貨人資料,將供乙方出口報關及丙方進口報關所使用。
  4. 甲方托運貨件內容物如申報不實,其所產生之問題及衍生法律責任均由甲方負完全之責任,其責任範圍包括但不限民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
  5. 包稅認知(關稅由乙方吸收)僅限於進口次數頻繁產生之稅金。
  6. 不包稅認知(關稅由甲方負擔)
    a.主動申請繳稅報關,分成簡易報關、正式報關產生之稅金。
    b.海關驗貨後認為需要改成正式報關產生之稅金。
    c.海關驗貨調稅產生之稅金。
    d.大型(超重)貨物進口產生之稅金。
  7. 關稅、報關費等支付方式與服務費用,依照丙方平台公告之費率為準。
  8. 關稅稅單與報單均於丙方平台中下載,不另外郵寄紙本。
  9. 為避免任何法令或執法機關禁止全部或一部退還予託運人之貨件以及任何屬危險品之貨件發生損害,乙方及丙方有權採取各種措施避免損害之發生,其措施包括但不限銷毀、卸除、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六、甲方承諾丙方必須遵守之項目

  1. 遵守台灣海關及輸出入貨品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2. 倘甲方違反台灣海關及輸出入貨品之相關法律者,包括但不限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商標法及動植物防疫檢疫法等,例如:違法輸入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應實施檢疫之動植物品目(不論為活、生鮮、冷藏、冷凍、鹹、浸鹹、乾或燻製型態,或肉類調制品或含肉食品)及電子煙等物品,其衍生之民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應由甲方自行負責,概與丙方無涉,如因此造成丙方損害者,丙方並得向甲方請求賠償。
  3. 甲方知悉並同意如因海關、司法機關或其他查緝機關因調查案件需要,依有關法令向丙方要求提供交易、託運或付款原始憑證(包括但不限於紙本或電子紀錄)時,丙方應積極配合提供,不得拒絕,例如:於法律許可範為內,丙方得提供甲方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海外包括實名制須提供個人資料、會員資料等。且如需甲方進一步配合提出資料、說明者,甲方亦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
  4. 個人用戶與商業用戶將商銷之貨物透過多組人名拆分申報時,恐涉及冒用名義之刑事責任及未依規定申報進項營業稅之罰則。如有違法者,應由甲方自行負責,概與丙方無涉,如因此造成丙方損害者,丙方並得向甲方請求賠償。

七、理賠項目

  1. 貨件存放在乙方集運站期間,如發生貨物遺失、滅失等情形,由丙方代位向乙方申請賠償,以甲方購入價格賠償,每件貨件最高理賠上限NTD10,000元。
  2. 貨件寄往乙方倉庫中,運送業者告知送達乙方,且乙方未收到情況下,由甲方自行向運送業者申請蓋有乙方收貨證明之書面簽收單,並比照前項流程申請理賠。
  3. 貨件自乙方出口後至送達丙方倉庫為止,過程中造成貨件遺失,且甲方發貨時未加購保價服務,丙方理賠上限每筆結算產生訂單最高理賠NTD10,000元。
  4. 貨件自乙方出口後至送達甲方為止,過程產生貨件損壞或遺失,若甲方發貨時已加購保價服務,丙方將依照商品訂購金額且不高於保價服務理賠額度,最高理賠上限NTD30,000元,相關保價服務費用與理賠比例,依照丙方平台公告之費率為準。
  5. 貨件自乙方出口後至送達甲方為止,運輸過程中貨件受潮,若甲方有購買防水袋,則退還該件重量之運費。防水袋收費依照丙方平台公告之費率為準。
  6. 貨件抵台後經丁方送至甲方途中如產生損壞(經比對抵台照片且收貨人舉證確實為國內運輸損壞)或遺失,甲方應於送達簽收24小時內,包括但不限於官網或APP你問我答中告知,本公司將代位向丁方申請理賠。(理賠之金額依照丁方公司而定)

八、不理賠項目

  1. 貨件自乙方出口後至送達甲方為止,運送過程中造成貨件損壞,若甲方發貨時無購買保價服務者,均無法理賠。
  2. 貨件自乙方出口後至送達甲方為為止,運輸過程中貨件受潮產生的損壞,丙方無法理賠。
  3. 貨件抵台後經丁方送至甲方過程中如產生損壞且甲方無法舉證者,則丙方無法代位向丁方申請理賠。
  4. 甲方運送物如遭海關或相關當局扣押,因此所致之滅失、毀損及遲到或因之科處之罰款,乙方及丙方不負賠償責任。
  5. 乙方及丙方將合理努力依常態運送時間表來交運貨件,惟該時間表並非具拘束力,亦非屬運送契約的一部份,乙方及丙方不對因交運延誤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6. 貨件自乙方出口後至送達甲方為止,對於因乙方無法控制的情況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此類情況包括但不限於食品、電子或相片之影像、錄影、資料或紀錄之電氣或磁性所造成的損害或消除等、與貨物性質有關的任何缺陷或特徵(即使乙方知悉)、非由乙方聘僱或委託的人員(如:收件人、第三人、海關或其他政府官員等)之故意或過失行為、「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龍捲風、暴風雨、水災、大霧、戰爭、墜機或禁運、暴動、傳染病、大流行病、群眾運動、或產業罷工運動等)。

九、收據、發票

  1. 進口運費不開發票說明
    a.甲方所支付全程運費=境外運費+境內清關費+國內運費,丙方開立全程運費收據給甲方,另開立二聯式發票交於乙方。
    b.丙方不開立發票予甲方係依照財政部77/10/12台財稅第770663393號解釋令,國內收取之進口空運費及在國外發生之雜項費用例如倉租費,非屬課稅範圍,免開統一發票。
  2. 甲方額外於平台支付丙方之費用,如報關費及其他加值服務等,屬於境內產生的服務,依法開立電子發票。
  3. 進口運費收據及電子發票均於丙方平台中下載,不另外郵寄紙本。

第二次修訂於2022/05/06